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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8415号“常丰精密模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4: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58号
申请人:深圳市常丰激光刀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8415号“常丰精密模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12032号“常丰办公”商标、第30552014号“常丰鲜生”商标、第65781597号图形商标、第12668959号“D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常丰精密模具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