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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324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4:47
LATI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活动图片;申请商标设计图和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瑜伽垫;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垫;小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ATIT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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