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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2303号“源氏木语 有木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375号
申请人:上海万木生源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2303号“源氏木语 有木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源氏木语 有木有”,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广告代理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源氏木语 有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