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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66840号“诺邦金融 NO BOUNDA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8: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708号
申请人:上海垚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6840号“诺邦金融 NO BOUNDA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5902号“诺邦 Nobo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成功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诺邦金融 NO BOUNDARY及图”,其中外文“ NO BOUNDARY”可译为“没有边界、没有界限”等,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汉字“诺邦”,该两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融资租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诺邦金融 NO BOUNDARY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