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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14734号“咏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3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95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网冠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14734号“咏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8924号“永生堂”商标、第12126410号“永生堂及图”商标、第65278120号“永生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咏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永生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文字“咏生”与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永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