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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6285号“香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0: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19号
申请人:广州市育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6285号“香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为“香哉”,文字“香哉”并不是指定申请商品的通用词,与指定商品没有任何关联,且文字“香哉”含义也与指定商品无关。申请商标的整体是一个臆造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想设计,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的商标。“香哉”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并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经在第29类成功注册了“香哉”商标。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香哉”,申请商标用在家禽(非活);虾(非活)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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