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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368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48:17
1735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服务地域、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1735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