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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7762号“加速科技SPEEDCU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880号
申请人:杭州加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7762号“加速科技SPEEDC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半导体测试行业特征、百度的搜索结果、相关行业介绍、产品有关的认证证书、专利报告、管理体系认证、荣誉证书、参与线上及线下活动的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加速科技”和英文“SPEEDCURY”构成,属于宣传用语,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测试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加速科技SPEEDC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