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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6669号“和興古療 ANDXG HEA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6: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30号
申请人:深圳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06669号“和興古療 ANDXG HEA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77720号“和兴”商标、第12039054号“和兴堂”商标、第61903282号“和兴斋”商标、第56026812号“和兴园 HE您XING在一起”商标、第133350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并存,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在业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认知已经家喻户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均含有中文“和興”,仅在繁简写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二并存缺乏事实依据,且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和興古療 ANDXG HEAL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