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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42173号“P44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1:58: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43号
申请人:匹四四八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42173号“P44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448”是申请人主打的品牌,也是产品上的标识,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发挥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通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稳定联系,相关消费者看到“P448”就会联想到申请人及其产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448品牌介绍、产品销售信息及展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448”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