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26600号“一碗粥游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08: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79号
申请人: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6600号“一碗粥游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蛋糕裱花;酒吧服务”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蛋糕裱花;酒吧服务”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一碗粥游记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