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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8101号“佰盛天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13: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282号
申请人:四川明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8101号“佰盛天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9835号“百盛天下及图”商标、第14819998号“百盛天华”商标、第18990144号“百盛天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广告宣传;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广告宣传;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宣传;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佰盛天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