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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290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22:30
鑫翠福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重要组成图形部分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鑫翠福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