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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8752号“星骐台球俱乐部XING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2: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13号
申请人:云南星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8752号“星骐台球俱乐部XING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14480号“JINLI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23497号“圣约克SENG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69270号“星琪XING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158363号“星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星骐”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星骐台球俱乐部XINGQ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