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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02293号“Phvbkrsa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4: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02号
申请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南平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2日对第51002293号“Phvbkrsa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C图形”系列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其“C图形”系列商标通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7525号图形商标、第327650号图形商标、第793580号图形商标、第937141号图形商标、第4020142号图形商标、第867726号图形商标、第16796035号图形商标、第18624852号图形商标、第206355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89718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4029040号“Championproducts及图”商标、第580173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3627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8624840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103271号“Championproducts及图”商标、第6493049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7289977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3891152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536772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7647057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第15403431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第18624846号“Champion GEA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C图形”美术作品是申请人的独创设计,申请人对此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C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著作权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商标注册相关证据;2、申请人官网页面;3、专卖店图片;4、媒体报道;5、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6、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证据;5、在先类似情形案件裁定书;6、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于2022年5月刊登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袜、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二十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且已刊登撤销公告,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嗨乐町 haileding及图”、“QFF-WTEHN”、“哇喔小黄鸭”、“名作百俪 MingzuoBaili”、“GNMUHREDZ”、“PMADL”、“M.L.B.X.I.K”、“THE INDEP FATE”等多件与知名品牌商标构成及外观相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衣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Phvbkrsaw”中显著识别字母“P”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图形在设计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争议商标“Phvbkrsaw”与引证商标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在排列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C图形”商标经过其宣传和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其在本案中未提交答辩意见对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等进行合理解释,且经查明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服装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在此情形下,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亦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要件,但在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享有的美术作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益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Phvbkrs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