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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2538号“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 CHENGDU RESEARCH BASE OF GIANT PANDA BREE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35:16RESEARCH BASE OF GIANT PANDA BREEDING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78号
申请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 委托代理人:成都宜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2538号“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 CHENGDU RESEARCH BASE OF GIANT PANDA BREE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00362号“大熊猫”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 CHENGDU RESEARCH BASE OF GIANT PANDA BREEDI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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