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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07317号“杜扎克DOZAKH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40: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17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狮市尔桓服装店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对第54307317号“杜扎克DOZAK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DICKIES”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Dickies”商标、第415395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在中国的广泛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DICKIES”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恳请在本案中确认引证商标一为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Dickies及图”标识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合法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Dickies及图”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案例;2、DICKIES品牌介绍、WD服装公司中文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DICKIES”的解释;3、WD服装公司在中国大陆开设专卖店的相关媒体报道;4、DICKIES品牌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旗舰店网页打印件;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国内各大时尚媒体对“DICKIES”品牌的介绍;7、“DICKIES”系列商标注册情况资料;8、申请人维权的民事判决书;9、转让和权利继受声明等资料;10、WD服装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决定书、判决书;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设计理念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均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予以审理。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杜扎克DOZAKH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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