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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16114号“玉皖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41: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75号
申请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罗魁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1916114号“玉皖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58450号“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8453号“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2920号“皖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安徽省,两地相距较近,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商誉的恶意。申请人注册了100多件包含“皖”字的商标,争议商标若不能被无效宣告,则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属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此外,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证;
3、广告费审计报告;
4、荣誉材料;
5、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6、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皖”,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玉皖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