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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58201号“中科光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45: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30号
申请人:安徽中科光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8201号“中科光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3959号“中科光电”商标、第11649170号“中科清仪”商标、第11980935号“中科光汇”商标、第14962193号“中科遥感”商标、第23705795号“中科新智能体育 NEW INTELLIGENT SPORTS EDUCATION”商标、第7883018号“中科遥感 TECH OF GEOINFO G”商标、第5720774号“中科科仪 KYKY”商标、第54534697号“中科光栅”商标、第47226072号“中科光电”商标、第18804640A号“中科光电”商标、第24780620号“中科光电 SCOPTO”商标、第47204295号“中科光通”商标、第50578371号“中科欧仪”商标、第50559938号“中科鲁仪”商标、第62452658号“中科智付”商标、第61686196号“中科防务”商标、第56818471号“HY 华严检测 HWAYON”商标、第19960171号“中科量子通信”商标、第4484529号“浙江中科仪器有限公司 ZHE JIANG ZHONG KE INSTRUMENT CO LTD ZHONG KE INSTRUMENT”商标、第15948628号“中科电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十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四、十八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中科光仪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