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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64830号“易婆婆牛骨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46: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25号
申请人:易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4830号“易婆婆牛骨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27248号“易婆婆私家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61641号“易婆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婆婆牛骨头”与引证商标一“易婆婆私家卤”、引证商标二“易婆婆”均含“易婆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特定关联或产生系列商标的关联联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易婆婆牛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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