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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13385号“华夏建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47: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1972号重审第0000005227号
申请人:华夏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品牌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3385号“华夏建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181972号《华夏建工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02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51539号“华厦都市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案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9756号“华夏幸福基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2022年6月27日第179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徐杭
王鹏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华夏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