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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37190号“双灴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2:50: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87号
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颜正东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7937190号“双灴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00758号“双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双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申请人企业企业信息、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所获荣誉证书及公证件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沈加美于2009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餐巾、纸巾、彩色皱纹纸、纸手帕、纸桌布、纸、印刷品、墨水、文具或家用胶水商品上,后该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止。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转让至被申请人颜正东。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卡纸板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2011年5月27日,引证商标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1年2月21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提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虽适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但根据《商标法》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加强保护的立法本意,依据“举重以明轻”的规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行为,亦属于该条款所调整的对象。
本案中,如经审理查明2中所述,申请人引证商标曾于2011年5月被认定在“卫生纸”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本案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为2009年12月,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时间,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此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双灴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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