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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20893号“LOUIS BEN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1: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95号
申请人:王彩茶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志红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铭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40720893号“LOUIS BEN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38425号“露易贝妮 LUYIBE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恶意攀附抄袭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为牟取利益囤积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误导消费者,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破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办公场地照片;
2、引证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
3、申请人采购原材料的合同及发票;
4、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及美术作品证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使用,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存在抄袭、摹仿的恶意,其商标与其经营范围一致,具有使用意图。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的产品网络销售证据。
我局于2023年03月10日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郭永良于2019年08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05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背包、书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目前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书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其它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书包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双方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密切关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此外,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可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LOUIS BE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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