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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0778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5:15关于第3770778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36号
申请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37707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石油化工、能源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太阳花图形”和“bp及图”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独创性,并多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分别在第12类和第4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63249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4404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632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恳请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二、四、六为“工业用油及油脂、燃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世界500强排名、全球企业2000强排名;2、申请人介绍;3、商标档案;4、相关媒体报道;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2008年3月22日刊登的原商评委认定的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名单;7、在先行政裁决书、判决书;8、著作权登记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615号公证书;9、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模仿,与引证商标不具有近似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可能误导公众。被申请人自1988年成立起深耕成品油、煤炭行业数十年,并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全国各地的燃料公司的能源调配作出贡献。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经审查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一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该商标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三、五为申请人名下在第12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六为申请人名下在第4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有效商标。
3、《中国工商报》2008年3月22日刊登了我局在异议案件中认定申请人“BP及图”商标在“石油;液体、气体和固体燃料;润滑脂;润滑剂”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4、商评字[2019]第0000133134号重审第0000002221号《关于第791648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燃料”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车轮、轮胎、工业用油及油脂、燃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虽然申请人“太阳花图形”和“bp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受到过扩大保护,但根据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应遵循个案认定的原则,该事实仅能作为申请人商标曾经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六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二、四、六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工业用油及油脂、燃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芭比辣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