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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4732号“CZBL 常乐之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7: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27号
申请人:常州宝乐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4732号“CZBL 常乐之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8535号“GZB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其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ZBL 常乐之州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