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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5551号“一品澜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1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11号
申请人:湘潭前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湘潭鸿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5551号“一品澜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0913号“澜庭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首字读音、字形、含义、外观、呼叫上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菜单、大众点评截图、部分菜品图片、官网截图、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品澜庭”,与引证商标“澜庭苑”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一品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