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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65151号“越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3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58号
申请人:深圳市越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5151号“越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12037号“MINGFO明科”商标、第3405961号图形商标、第6578131号“联盛LIANSHE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越玛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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