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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44340号“贵方绵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1: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45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丽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2444340号“贵方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白酒行业享有盛誉的企业集团,历史悠久。“绵竹”作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188305号“绵竹贵宾酒”商标、第12104344号“汇绵”商标、第4627915号“金绵”商标、第13652029号“银绵”商标、第15996140号“竹绵”商标、第8214376号“绵竹”商标、第112495号“绵竹及图”商标、第33404979号“柔雅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国内市场参与者,对申请人及其旗下品牌理应知晓,且其作为自然人,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具有囤积商标以牟利的嫌疑。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置放于鱼爪网等平台上高价出售。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商标档案、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纳税材料、参展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资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66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3类商品及第41类服务上,其中有65件商标申请注册日处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间,且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在鱼爪商标转让网、好标网等平台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且有兜售注册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贵方绵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