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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78346号“美科奇MCCULLOCH&TI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2: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61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美科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9578346号“美科奇MCCULLOCH&TI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发展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SIA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83430号“美尔奇 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2、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荣誉材料;
4、申请人国外商标注册情况;
5、“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品牌瓷砖产品出口报关单、发票等;
6、广告支出审计报告;
7、纳税证明;
8、在先裁定;
9、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6日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整形外科;干细胞治疗服务;健康顾问服务;美容院服务;美容服务;心理咨询;牙科;医疗设备出租;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美科奇MCCULLOCH&TILL”,与引证商标“美尔奇MERQ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可区分,且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为被申请人字号,具有合理来源。虽然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但其证据均为申请人企业证据或“蒙娜丽莎”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