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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8735号“粮安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5: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71号
申请人:天津淼润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8735号“粮安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2348号“金 粮万家”商标、第59675065号“粮富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意式面食、面条、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为“粮安万家”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粮安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