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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1987号“东古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49: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86号
申请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蓬江区正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1987号“东古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713838号“零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40185号“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226614号“零 跑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673730号“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25433号“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25114号“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133730号“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申请人知名的商标“东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31日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文字“零”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浓缩汁,虾酱,花生酱,芝麻酱,果酱,腐乳,食用腌黄豆,泡菜,蔬菜色拉,烹饪用蔬菜汁,腌制蔬菜,食用豆油,食用调和油,食用动物油,食用葵花籽油,食用菜籽油,食用亚麻籽油,食用橄榄油,食用油,食用芝麻油,食用花生油,食用玉米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指定使用的食用油、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东古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