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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48307号“妤王YUW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0: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032号
申请人:方锹群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凯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7348307号“妤王YU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妤王YUWANG及图”作品由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创作完成,并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了第44975493号“妤王YU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其属于恶意抄袭抢注,若双方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对“妤王YUWANG及图”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除申请人“妤王YUWANG及图”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模仿了其他知名商标,具有恶意。且通过网络检索可以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出售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明显是出于谋取利益为目的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电脑所保存的设计图片的日期截图;
2、以“妤王”为关键词的商标检索结果截图;
3、申请人设计绘画手稿;
4、作品登记证书;
5、在先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6、被申请人名下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列表及售卖商标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6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妤王YUWANG及图”呈现出一定的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国作登字-2022-F-10142208《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妤王YUWANG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据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妤王YUWANG及图”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6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故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具有接触到申请人“妤王YUWANG及图”美术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妤王YUWANG及图”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如出一辙,被申请人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妤王YUWA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