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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4168号“韩小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3:53: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15号
申请人:幸福食粮(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4168号“韩小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第19733266号“韩小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53375号“韩小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81629号“韩小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肉汤,肉汤浓缩汁,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等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肉”,使用在“肉汤,肉汤浓缩汁,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韩小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