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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9749号“DUB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2:42关于国际注册第1669749号“DUB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63号
申请人:HORST GRONEWE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9749号“DUB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9327号“DUBOR”商标、第11161170号“DUB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都博格诺威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引证商标一未办理续展手续,目前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二、申请人已向WIPO国际局递交限定第42类服务项目申请,使其符合中国指定服务的分类标准和申报要求。综上,请求暂缓本案申请,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转让申请书;国际局出具的关于复审商标限定商品核准通知书及中文摘译;引证商标一、二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商标被驳回服务的限定申请已予以核准,在第42类指定使用的驳回服务为“烘焙及上光制剂、烘焙食品和甜食、涂油和脱脂以及相关机械、技术设备和手动喷雾器领域的技术咨询”。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由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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