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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6473号“侧颜CE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0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89号
申请人:丹阳市侧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6473号“侧颜CE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3689号“侧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侧颜CEY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