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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8557号“西唐调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2: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71号
申请人:高杰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8557号“西唐调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7510991号“西北调调 Northwest Tone及图”商标、第31770446号“西府调调Xi Fu Diao D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声明放弃“小酒馆服务;酒店住宿服务;茶馆;自助餐厅;饭店食宿服务;外卖餐厅服务;餐馆;酒吧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商标所有权。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酒馆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小酒馆服务;酒店住宿服务;茶馆;自助餐厅;饭店食宿服务;餐馆;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西唐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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