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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23724号“南粤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3: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51号
申请人:广州市俊达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爱似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6123724号“南粤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6427512号“粤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粤龙”商标知名度极高,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被申请人并非为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合作方的购销单、送货单;
2、申请人参展资料;
3、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明;
4、申请人荣誉证书;
5、申请人“粤龙”品牌的网络媒体宣传、网络销售资料;
6、申请人产品、公司车间及仓库图片;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
8、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9、申请人维权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2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手套;按摩器械;电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口罩;奶瓶;避孕套;假肢;缝合用线;按摩用手套”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医用手套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按摩器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电动牙科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医用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按摩器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南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