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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4932号“有书则茗BOOK TEA BOOK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6: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51号
申请人:王兴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4932号“有书则茗BOOK TEA BOOK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0042号“有仙则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有书则茗”、英文“BOOK TEA BOOK M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绿茶、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有书则茗BOOK TEA BOOK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