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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5952号“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19: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95号
申请人:上海榭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5952号“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722000号“581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56294号“淘!我喜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78158号“淘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86445号“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01016号“淘 WEB 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690861A号“淘酒店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800297号“J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838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317152号“淘企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592141号“淘品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758720号“TV–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