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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4594号“SEN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2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18号
申请人:京瓷胜高工业工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4594号“SE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239058号“SENC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37773号“SEN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91809号“SENC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725464号“SENT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58984号“S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签订了共存协议,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升降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决定在“带式输送机;气体传送装置;焊接机”商品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为电动厨房机械(搅拌器)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加工机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自闭式加油枪;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升降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阀(机器部件);自闭式加油枪;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SEN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