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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8764号“ldea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4: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依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68764号“ldea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6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因正当事由导致复审商标系列商品上市计划搁置,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决定书;
2、申请人情况介绍。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5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4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ld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