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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4141号“东方久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5: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40号
申请人:河北赢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4141号“东方久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9130号“台基 东方玖品及图”商标、第39095806号“東方久渡DONGFANGJIUDU”商标、第57252615号“东野久品DONGYEJIUPIN”商标、第9242440号“久品JI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东方久品”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东方玖品”、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东方久渡”、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东野久品”、引证商标四文字“久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谷类制品;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料酒;糖;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东方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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