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079017号“彬彬家BINBINHOME”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36:49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47号
申请人:申帅 委托代理人:潍坊鲁潍源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申强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2279号第50079017号“彬彬家BINBINHOM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7051765号“彬彬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对“彬彬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作为相同地域具有与原异议人亲属关系的同业竞争者,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彬彬家”商标系明知的,其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四、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3、外卖店铺截图;4、平度市琳琳家麻辣鸡架店企业信息等。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2279号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彬彬家BINBINHOM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照明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中的第27051765号“彬彬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餐馆服务;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小旅馆;餐厅”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功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79017号“彬彬家BINBINHOME”商标在“流动餐馆服务;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小旅馆;餐厅”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是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书、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服务为第43类“餐厅”等。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予以评述。
我局认为,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2279号决定中不予注册的“餐厅;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小旅馆;流动餐馆服务”服务,即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将“彬彬家”作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及申请人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从而知晓其商标的存在,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彬彬家BINBINHOME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473450号“JINKE ROYAL ENTERPRISE SERVICES 金悦企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