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22765号“颜值公式YV·FORMU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1: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37号
申请人:程越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2765号“颜值公式YV·FORMU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13367号“颜值公式PRETTY FORMU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颜值公式YV·FORMU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