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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12323号“飞鸟和新酒 AVV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3: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12323号“飞鸟和新酒 AVV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4148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关联企业信息;
2、申请人获得荣誉;
3、申请人品牌网络店铺、销售信息;
4、大众点评网、微信、微博等相关网络点评信息;
5、产品及线下实体店照片;
6、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4、5显示,在天猫、京东、大众点评网等网络上有飞鸟和新酒品牌的服装、鞋、帽、袜、手套、头巾、腰带等商品的销售或点评信息。上述证据结合证据2、5店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头巾;腰带”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与“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飞鸟和新酒 AVV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