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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42946号“元探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45: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50号
申请人:成都元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2946号“元探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1850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元探索”构成,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用语等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元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