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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47495号“观法复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31号
申请人:观法复道(石家庄)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7495号“观法复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观法”为佛教用语,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伤宗教感情,并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观法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