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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41405号“GRANDJOY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10号
申请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1405号“GRANDJOY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99175号“GRAND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02452号“GRAND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经变更后的名义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GRANDJOY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