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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25376号“EASY ELEVATED BEAU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9: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78号
申请人:纯净美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5376号“EASY ELEVATED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并非英文固有词组,且其文字构成、组合方式及排列顺序都很独特,使得商标整体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翻译、法院判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ASY,ELEVATED BEAUTY”中的英文“EASY”具有“容易的”等意,“ELEVATED”具有“升高的”等意,“BEAUTY”具有“美,好处”等意,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EASY ELEVATED BEA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