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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5945号“火星换电 HUO XING HUAN 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5:02:37DIA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78号
申请人:冯国熙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5945号“火星换电 HUO XING HUAN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6744号商标、第32178777号商标、第32178793号商标、第54100290号商标、第11969976号商标、第58183249号商标、第32195648号商标、第26909041号商标、第32190792号商标、第25625497号商标、第27239211号商标、第26518910号商标、第27430000号商标、第56517699号商标、第44403421号商标、第29223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659091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